STEP 02 · 自首

想去自首?先搞懂這幾件事

自首是法律給主動面對的人的機會,但它有嚴格的要件,時機也很重要。

賴敬婷律師 整理 · 最後更新 2026.09.29

自首階段的重點

  • 什麼才算自首

    在警察或檢察官「發覺」這件犯罪和犯人是誰之前,主動向偵查機關說出自己的犯罪,並願意接受裁判。對方已經掌握你了才去,就不算自首。

    刑法第 62 條

  • 自首的效果:得減輕其刑

    「得」減輕,代表由法院決定,不是一定減。但實務上,符合要件的自首通常會被考量。

  • 已經不算自首了,坦承還有用嗎?

    有。犯後態度是法定的量刑因素之一。部分罪名(例如洗錢、毒品、詐欺犯罪)在偵查及審判中自白,法律另有減刑規定。

    刑法第 57 條

律師提醒建議先跟律師討論再去自首:確認是否符合要件、要陳述到什麼程度,也可以請律師陪同到場。自首不等於放棄你的其他權利。

自首階段的常見問題

犯罪後去自首,一定會減刑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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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一定。刑法第 62 條規定自首「得」減輕其刑,由法院依個案判斷。而且必須在偵查機關發覺犯罪與犯人之前主動申告,才算自首。

自首要去哪裡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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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以向警察機關或地方檢察署自首。建議先諮詢律師,由律師陪同到場,並事先整理好要陳述的內容與相關資料。

警察已經在調查了,我才去說明,還算自首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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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偵查機關已經有確切根據懷疑是你,通常就不算自首了。但坦承犯行仍會被當作犯後態度的一部分,對量刑依然有幫助。

本頁為一般性法律資訊整理,依 2026.09.29之現行法規撰寫,不構成對個案的法律意見。個案結果依具體事實、證據與法院判斷而定,請諮詢律師。經濟困難可洽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(手機加 02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