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首階段的重點
什麼才算自首
在警察或檢察官「發覺」這件犯罪和犯人是誰之前,主動向偵查機關說出自己的犯罪,並願意接受裁判。對方已經掌握你了才去,就不算自首。
刑法第 62 條
自首的效果:得減輕其刑
「得」減輕,代表由法院決定,不是一定減。但實務上,符合要件的自首通常會被考量。
已經不算自首了,坦承還有用嗎?
有。犯後態度是法定的量刑因素之一。部分罪名(例如洗錢、毒品、詐欺犯罪)在偵查及審判中自白,法律另有減刑規定。
刑法第 57 條
律師提醒建議先跟律師討論再去自首:確認是否符合要件、要陳述到什麼程度,也可以請律師陪同到場。自首不等於放棄你的其他權利。
Q FAQ
自首階段的常見問題
犯罪後去自首,一定會減刑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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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一定。刑法第 62 條規定自首「得」減輕其刑,由法院依個案判斷。而且必須在偵查機關發覺犯罪與犯人之前主動申告,才算自首。
自首要去哪裡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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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以向警察機關或地方檢察署自首。建議先諮詢律師,由律師陪同到場,並事先整理好要陳述的內容與相關資料。
警察已經在調查了,我才去說明,還算自首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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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偵查機關已經有確切根據懷疑是你,通常就不算自首了。但坦承犯行仍會被當作犯後態度的一部分,對量刑依然有幫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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