判決後階段的重點
上訴期限:20 天
從收到判決書的隔天起算 20 日內。錯過就確定了。
刑事訴訟法第 349 條
易科罰金
最重本刑 5 年以下的罪,被判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可以用每日新臺幣 1,000、2,000 或 3,000 元折算,繳錢代替坐牢。判決主文會寫明,但執行檢察官仍可能以難收矯正之效等理由不准。
刑法第 41 條
易服社會勞動
繳不出易科罰金時,可以聲請以社會勞動代替,每 6 小時折算 1 日。
刑法第 41 條
緩刑
被判 2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,且先前沒有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(或已執行完畢超過 5 年),法院可以宣告緩刑 2 到 5 年,期滿未被撤銷,刑的宣告就失其效力。緩刑常附帶賠償、義務勞務等條件,沒做到可能被撤銷。
刑法第 74 條
需要入監服刑時
收到地檢署的執行傳票要準時報到,不到可能被拘提或通緝。報到前先安排好:工作交接、房租與帳單自動扣繳、授權家人處理事務的委託書、慢性病的病歷與用藥、孩子與長輩的照顧。可攜帶的物品以各監所公告為準。
Q FAQ
判決後階段的常見問題
被判刑一定要坐牢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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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一定。被判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通常可以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;判 2 年以下且符合條件,法院也可能宣告緩刑。
只有我上訴,會不會被判得更重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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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則上不會。只有被告上訴(或為被告利益上訴)時,第二審不得判處比原判決更重的刑,除非原判決適用法條不當。但如果檢察官也上訴,就沒有這個保障。
會不會留下前科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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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罪判決確定後,司法機關就會有紀錄。但並非所有紀錄都會出現在良民證上,例如緩刑期滿而未被撤銷的案件,就不會記載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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